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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标方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五条 勘察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勘察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投标人到场解释或澄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或有其他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三)甲、乙级工程勘察投标技术文件未加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印章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七)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0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勘察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勘察收费在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内可以上下浮动20%。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