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山西省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促进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分工协作,协同应对。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低温冻害、冰雹、大风和干热风等四种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2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称“省领导小组”),省农业厅厅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军区、省农科院、山西农业大学、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组成。
  
  2.1.2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一)研究确定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二)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批准发布预警公告;
  
  (三)宣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业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调运;
  
  (四)审查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工作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指导市、县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1.3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农业处、省水利厅农水处、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省气象局科技减灾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省农业厅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处、科教处、技术推广站、种子总站、植保站、土肥站、果业站、信息中心等处站负责人组成。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联络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二)按照省领导小组的决策,及时调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三)组织、监督各地、各部门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开展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经省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情况,向相关省、市通报情况。
  
  2.1.4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厅:组织制订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监测调查、预测预警工作;制订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负责应急储备物资和应急经费的申请分配。
  
  省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相关农业知识及技术的宣传。
  
  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运输。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拨付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调配应急水源,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村供水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应急车辆快速通行。
  
  省民政厅:负责灾后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省气象局:负责为全省农业生产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灾害性天气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提供灾害发生地气象资料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措施。
  
  省军区:根据省领导小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全省农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
  
  省农科院:负责农业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生产技术的研究;提出灾害预防措施;抽调专家赴灾情发生地查看灾情,参与灾后评估;对灾后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