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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接上页]

  6.2经费保障
  
  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应急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防控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省财政厅要安排农业自然灾害抗灾减灾资金。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中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减灾投入。
  
  6.3技术保障
  
  省领导小组要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支持方案,为应急防控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对农业自然灾害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的防控水平。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要加强农情调度系统的建设工作,并在全省农业系统建立快速通畅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机制,为省领导小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6.4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情信息工作队伍和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情信息工作人员和应急技术人员及农民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技术水平和处置能力。
  
  7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根据专家意见和全省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特点,省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级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能力(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情况等)组织检查,确保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时应急相应及时、快速地启动。
  
  7.2宣传培训
  
  各级领导小组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宣传教育方案,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农民预防农业自然灾害意识和技能。同时,在各级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有关领导和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业自然灾害应对能力。
  
  7.3演练
  
  省领导小组结合生产实际每年组织开展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4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农业自然灾害中未能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为部门预案,由省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制定,可根据需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农业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本预案所称农业,包含种植业、农垦及相关行业,不包含畜牧业、林业、乡镇企业、渔业。
  
  9.2本预案中农业自然灾害,是指干热风、低温冻害(含冷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灾、雹灾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干旱、洪涝、沙尘暴。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三等,即受灾、成灾和绝收。
  
  风灾:由强气压引起,风力达8级或8级以上,使农业、交通、通讯等受到损害的称风灾。如强风暴、寒潮大风、龙卷风、飓风等。
  
  雹灾:由于对流性天气的控制,从雷雨云中降落的冰雹造成的危害为雹灾。
  
  低温冻害:农作物生长期内,由于大范围的强冷空气活动,温度偏低,热量不足,或农作物的某一生育阶段,遇一定强度异常低温,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速度或是影响结实、灌浆成熟,使农作物减产的一种比较严重的灾害。包括霜冻、冷害、雪灾等。
  
  干热风:干热风是在小麦扬花灌浆期出现的一种高温低湿并伴有一定风力的灾害性天气。它强烈地破坏小麦的水分平衡和光合作用,影响小麦灌浆成熟,千粒重明显下降,导致小麦严重减产。
  
  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在田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同一种灾害的危害,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
  
  成灾面积:指在受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三成(含三成)以上的面积。
  
  绝收面积:指在成灾面积中,农作物产量损失八成(含八成)以上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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