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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3 Ⅲ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周一、三、五17:00以前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日8:30前上报农业部。 (2)在一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农业部门加强灾情调度,及时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灾情。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三个工作日内向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4 Ⅳ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周一、四17:00以前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下一个工作日8:30前上报农业部。 (2)在二个工作日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并及时向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3)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4)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3信息发布 发布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请省政府、农业部审核。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并通过新华社山西分社及时发布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及应急响应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4.4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省领导小组在认定农业自然灾害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应当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广泛动员,调集相关后备力量投入应急防控。需要国家或其他省份提供援助时,经报请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支援。 4.5应急结束 省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确认灾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确定灾情不再有新的发展后,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灾害发生市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分析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和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措施,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省领导小组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送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的情况报告。 5.2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农业主管部门指导灾害发生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生产,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同时受灾地积极落实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所需贷款。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各级财政、发改委、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物资保障工作。每个市、县都要建立农业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储备必要的救灾化肥、种子、农药、水泵、防冻剂、农机、交通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储备物资要存放在具备贮运条件、交通方便和安全的区域。同时,各级领导小组要配备必要的通迅设备和器材,确保启动相应时指挥及时、联络通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