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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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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方式。新闻媒体等单位按省领导小组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出农业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3.3先期处置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立即进行部署,安排各级相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工作。
  
  农业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市、县政府及农业部门要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在1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地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要立即核实情况,确认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同时向农业部和省政府报告。省领导小组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召开会商会,由组长主持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参加灾情会商,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
  
  4.1灾害级别
  
  农业自然灾害级别分为四级:
  
  Ⅰ级(特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地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农业自然灾害):
  
  发生涉及相邻三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800万亩。
  
  Ⅲ级(较大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0万亩。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0万亩。
  
  Ⅳ级(一般农业自然灾害):
  
  (1)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市的区域性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50%,或受灾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
  
  (2)某一个市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市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或受灾面积达到300万亩。
  
  (3)某一个县区发生农业自然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受灾县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90%以上。
  
  4.2分级响应
  
  省领导小组根据农业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局部危害特别严重等特殊情况下,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及时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5)灾害发生市县紧急开展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开展救灾工作,市县相关工作组24小时内到位,市、县两级要将储备的救灾物资48小时内下拨分配到受灾地群众手中。
  
  4.2.2 Ⅱ级响应
  
  (1)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就有关重大应急问题做出决定和部署,并向社会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各市、县同时按照本级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但必须高于省级响应级别。
  
  灾害发生市县实行灾情日报制度。有关市县每天下午17:00以前逐级将灾情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次日上午8:30前省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人员均不休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省领导小组召开紧急灾情会商,提出救灾意见和措施。同时立即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并农业部。
  
  (3)省领导小组密切监视灾情动态,两个工作日内向重灾区派出现场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工作。
  
  (4)省领导小组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两个工作日内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农业生产恢复意见,由省农业厅提出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并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计划将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拨付到位。同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生产救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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