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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1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1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溪市开展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此表中“专项设立时间”指本级第一次安排资金的年份;“管理使用部门”若仅涉及一个部门则填一个部门名称,若涉及多个部门则填多个部门名称;“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可根据管理制度规定情况摘要填列;“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填写已制定的管理制度名称及文号(只填本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表2“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1.此表用于统计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内部以往检查被发现的和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和整改纠正等有关情况。按照问题所发生的级次,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填写本部门内部曾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者通过此次自查自纠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整改纠正情况。如省级部门对县级部门进行检查,发现县级部门存在的挪用上级下拨资金的问题,则由县级相应部门填列在“县级及以下”,上级部门不需填列。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填列的情况进行审核。
  2.此表中有关问题按照专项资金所安排的年份填列。如2009年发现的挪用2007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的问题则填列在2007年对应的列中。
  (三)表3“强农惠农资金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1.此表用于统计2007-2009年部分强农惠农项目违规违纪问题涉及的资金情况,按照问题所涉及的金额,填列在安排资金的相应年份。问题发生在哪个级次、哪个部门,就由该级次相应部门填列。
  2.此表仅列举部分强农惠农重点项目,涉及其他项目资金的违规违纪问题,也须在表格中增设相应行进行填列。表3中资金合计数要与表2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金额”相一致。
  
  四、其他要求
  1.为便于表格汇总,各级财政和涉农部门在填表时应保持表格总体框架不变,请勿删除或改动需由上级填列的表格部分。如县(区)级财政部门只填列县(区)级部分内容,并保留中央、省、市级部分的空表,以便于市级财政部门汇总。
  2.县(区)及以下由(区)级财政组织填报,并汇总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3.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报送表格时,除了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件之外,还应报送电子版。
  县(区)级财政部门在向市报送时,除了报送纸质文件外,还应将县(区)级报送的基础资料刻录成光盘随文件一并报送,并按照顺序分级建立文档。
  市直相关部门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室,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表格的电子版置于本溪市财政局网站“国库集中支付-下载中心-表格下载”(http://10.24.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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