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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核定。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
  
  (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四、绩效考核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五、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投入责任
  
  (一)公共卫生服务投入责任。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以同级政府投入为主,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基本医疗服务投入责任。基层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收支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减少的收入通过医疗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理负担、政府按不高于国家规定的15%药品加成率比例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挖潜等多种渠道予以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由同级财政保障,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管理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核算,并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卫生、人事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其应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资金及时应缴尽缴。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9: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
  
  

  
  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明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补偿渠道和补偿办法对全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通过以下渠道给予补偿:
  
  (一)由各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15%的补偿。1.对2010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以2006年至2008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费支出平均数额为基数,由省级财政给予15%的专项定额补助。2.对2010年及以后年度省级财政专项定额补助与当年按15%补助实际所需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级财政给予兜底补助。
  
  (二)由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省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药品费支出15%的比例给予补助后,仍有差额的,由医疗保障基金通过购买医疗服务、增设药事服务费、适当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和适当提高结算标准等方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挖潜。通过上述两个渠道补偿后,仍有差额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内部挖潜、节本降耗消化解决,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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