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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改革分配制度,实施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政府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不合格的,政府按照考核合格确定的补助水平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确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的使用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补充药品范围选择使用,允许使用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比例不超过2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四)改革经费保障制度,完善运行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在补偿渠道方面,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购买服务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同级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拨付。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并在对其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拨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给予补偿。使用中药饮片可按已使饮片金额的20%至30%给予补偿,应用非药物疗法可按服务人次补偿,每治疗一次,则按患者就医费用20%至30%给予补偿。在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中,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项目的报销比例;降低中医药项目的报销起付线。
  
  本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4:
  
  
黑龙江省行政村卫生所(室)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建设,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村卫生所(室)的设置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所(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村卫生所(室)较远、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卫生室,村卫生所(室)对卫生室承担指导和管理职能,卫生室有向村卫生所(室)按要求上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村卫生所(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医务人员、基本设备和药品,为农民群众提供规范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室)人员应具有乡村医生执业(从业)资格或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政府配备给村卫生所(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卫生所(室)的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所(室)主要承担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负责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协助做好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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