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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立工作任务考核机制。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事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确保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
  
  3.建立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确保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
  
  (四)改革保障制度。
  
  1.建立政府财政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收支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管理。
  
  2.制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政策。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所(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给予补助,按照农村户籍人口数核定村卫生所(室)补助标准,即按照农村户籍人口年人均1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2元,其余部分,各地通过将药事服务费和适宜的诊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实行门诊总额付费等方式,在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内予以补偿。
  
  3.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自2009年10月1日执行。
  
  (五)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过渡期间,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统一招标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三、实施步骤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定编定岗。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
  
  (二)全员聘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确保稳定。
  
  (三)绩效考核。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落实补助。同级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并按月预拨补助经费保障正常运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四、保障措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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