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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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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3)计算乙国b3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25%分配股息25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62.5万元:
  
  (250+0+0)*(250÷1000)=62.5万元
  
  ②c3公司税额的计算
  
  c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25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25万元(25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62.5万元;
  
  c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4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30万元(1000万-245万-25万),且全部分配;
  
  c3公司向b3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6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3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3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66.25万元:
  
  (245+25+62.5)*(365÷730)=166.25万元
  
  ③b3公司税额的计算
  
  b3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3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3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65万元,按10%缴纳c3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6.5万元(36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66.25万元;
  
  b3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3.5万-36.5万),且全部分配;
  
  b3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3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66.25万元:
  
  (463.5+36.5+166.25)*(1500÷1500)=666.25万元
  
  (4)计算乙国b4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被c4公司持有的15%股份不符合a公司享受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条件,因此,其所纳税额中属于该15%股息负担的部分不能通过c4等公司计入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c4公司税额的计算
  
  c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150万元,其按10%直接缴纳d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额15万元(150万*10%)属于可计算a公司间接抵免的税额,无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税额;
  
  c4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3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750万元(1000万-235万-15万),且全部分配;
  
  c4公司向b4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75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4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4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25万元:
  
  (235+15+0)*(375÷750)=125万元
  
  ③b4公司税额的计算
  
  b4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4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来自c4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75万元,按10%缴纳c4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7.5万元(375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25万元;
  
  b4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462.5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500万元(2000万-462.5万-37.5万),且全部分配;
  
  b4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100%分配股息1500万元;
  
  将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4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625万元:
  
  (462.5+37.5+125)*(1500÷1500)=625万元
  
  (5)上述计算后,a公司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间接负担的境外已纳税额分国为:
  
  ①可适用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含直接所缴预提所得税但未含间接负担的税额)为5250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境外所得为2250万元(b1股息380万+b2股息1870万);
  
  来自乙国的境外所得为3000万元(b3股息1500万+b4股息1500万);
  
  ②可抵免的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2203.75万元,其中:
  
  来自甲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912.5万元(间接负担b1税额120万+间接负担b2税额79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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