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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接上页]

  来自乙国的可抵免间接负担境外已纳税额为1291.25万元(间接负担b3税额666.25万+间接负担b4税额625万)
  
  (6)计算a公司可适用抵免的全部境外所得税额为:
  
  ①假设上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均按10%税率直接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合计为525万元,其中:
  
  缴纳甲国预提所得税为225万元(2250万*10%);
  
  缴纳乙国预提所得税为300万元(3000万*10%);
  
  ②来自甲乙两国所得的全部可抵免税额分别为:
  
  甲国:直接缴纳225万元+间接负担912.5万元=1137.5万元
  
  乙国:直接缴纳300万元+间接负担1291.25万元=1591.25万元
  
  
示例四 :二层持股条件的判定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
  
  图二(略)
  
  分析:
  
  (1)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 )的条件。
  
  (2)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20%=4%,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因此,c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示例五 :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定
  
  
中国居民企业a分别控股了四家公司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20%、40%、25%、15%股份;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100%股份。图示如下:
  
  图三(略)
  
  注:…虚线内为判定符合间接持股条件的公司及可就分配的股息计算间接抵免税额的所持股份。
  
  (1)b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b1、b2、b3、b4公司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100%、100%,均符合间接抵免第一层公司的持股条件。
  
  (2)c层各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c1公司虽然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1控股30%,但仅受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15%(50%*30%),因此,属于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如果协定的规定为10%,则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②c2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2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③c3公司被符合条件的上一层公司b3控股50%,且被居民企业a间接控股达到50%(100%*50%),因此,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④c4公司情形与c3公司相同,属于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公司。
  
  (3)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①虽然d公司被c1控股达到了20%,但由于c1属于不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所以,c1对d公司的20%持股也不得再计入d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范围,来源于d公司20%部分的所得的已纳税额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抵免范畴;
  
  ②d公司被c2控股达到40%,但被a通过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仅10%,未达到20%,因此,还不能由此判定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③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且由a通过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的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 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其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所负担的部分,可进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
  
  ④d公司被c4控股15%,虽然c4自身为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但其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该c4公司对d公司15%的持股,不能计入居民企业a对d公司符合条件的间接持股总和之中;同时, d公司所纳税额中属于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负担的部分,也不能进入居民企业a的间接抵免范畴。
  
  (4)e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
  
  居民企业a通过其它公司对e的间接控制由于超过了三层(居民企业a→b2(b3)→c2(c3)→d→e,e公司处于向下四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的间接抵免范畴;即使d公司和e公司在戊国实行集团合并(汇总)纳税,d公司就e公司所得所汇总缴纳的税额部分,也须在计算a公司间接负担税额时在d公司合并(汇总)税额中扣除。
  
  
示例六 :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所缴纳的税额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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