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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7.企业取得境外股息所得实现日为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论该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该股息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纳税年度所得计算抵免(参见示例十一)。 第十二条 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38.公式中抵免优惠税额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是指按照《通知》和《指南》计算的境外所得税额在抵免限额内实际可以抵免的税额。 第十三条 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39.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与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40.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第十四条 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41.本条所称有关税收的协定包括,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等签订的相关税收安排。 第十六条 关于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2.《通知》虽然于2009年12月发布,但仍属于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解释,因此,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执行日期一致。 《通知》附件: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名单 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43.此类国家(地区)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适时调整。 附示例 示例一 :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中国a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500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2009年a银行收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25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后的22.5万元税后利息。a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分析并计算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税后利息22.5+已扣除税额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仍为1000万元不变。 示例二: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 中国居民a企业2008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调整计算该企业当年度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1)a企业当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60万元,但依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其发生在乙国分支机构的当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仅可以用从该国取得的利息60万元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从当年度企业其它盈利中弥补。因此,相应调整后a企业当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2)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