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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示例三: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五中居民企业a集团公司组织架构(如图一所示)及其对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的判定结果为例,对a公司于2010年初申报的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各层公司生产经营及分配股息情况,计算a公司可进入抵免(参见例五分析)的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下:图一(略) (1)计算甲国b1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c1公司及其对d公司20%持股税额的计算 由于c1不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条件,因此,其就利润所纳税额及其按持有d公司20%股份而分得股息直接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及该股息所包含的d公司税额,均不应计算为由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②b1公司税额的计算 b1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假设该“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在b1公司所在国计算税额抵免时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额,下同),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300万*10%),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b1公司适用税率为30%,其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b1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38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即: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下同)计算,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210+30+0)*(380÷760)=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①d公司税额的计算 d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向c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40%分配股息4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100万元: (250+0+0)*(400÷1000)=100万元 ②c2公司税额的计算 c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c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0万元;其中从d公司分得股息400万元,按10%缴纳d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40万元(4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100万元; c2公司适用税率为25%,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36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1600万元(2000万-360万-40万); 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400万元(1600万*50%*50%);同时,将该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400万元,且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一并分配,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800万元(1600万*50%); c2公司向b2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分配股息120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就2009年度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共计为325万元,其中以2009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125万元[(360+40+100)*(400÷1600)=125万元];以2008年度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200万元[(400+0+0)*(800÷1600)=200万元]。 ③b2公司税额的计算 b2公司符合a公司的间接抵免持股条件。b2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的投资收益为1200万元,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120万元(1200万*10%),符合条件的间接负担下层公司税额325万元; b2公司适用税率为30%,假设其当年享受直接和间接抵免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11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5000万元,则其税后利润为3740万元(5000万-1140万-120万),且全部分配;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将上述数据代入《通知》第五条公式计算,a公司就从b2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79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