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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示例七 :抵免限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中对居民企业a公司已确定的可予计算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税额为例,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三),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万+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万+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万+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万-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万-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万-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示例八 :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时,境外已缴税额的处理 表一金额单位:万元
分析: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 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 当年境外所得税税额=30万元 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 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 留待以后结转抵免税额=30-25+30=35万元 示例九 :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以示例三对a公司计算的可抵免境外负担税额及示例七对其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总额和境外税额抵免限额为例,计算其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的境外税额。(1)甲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225万+间接负担税额912.5万=1137.5万元; 抵免限额=744.5万元(<1137.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744.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137.5-744.5=393万元; (2)乙国 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税额300万+间接负担税额1291.25万=1591.25万元; 抵免限额=1010.5万元(<1591.25万元); 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010.5万元; 可结转的当年度未抵免税额=1591.25-1010.5=580.75万元; (3)当年度可实际抵免税额合计=744.5+1010.5=1755万元; 再以此例按《通知》第十二条所列公式计算a公司2010年抵免境外所得税后应纳所得税额为(假设a公司没有适用税法规定的有关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 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 =18000*25%-1755=2745万元 示例十 :境外分支机构纳税年度的判定 某居民企业在a国的分公司,按a国法律规定,计算当期利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分析: 该分公司按a国规定计算2009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即a国2009/2010年度)的营业利润及其已纳税额,应在我国2010年度计算纳税及境外税额抵免。 示例十一 :境外股息所得在我国计算抵免的时间 某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于2010年5月1日股东会决定,将分别属于2007年、2008年的未分配利润共计2000万元分配。分析: 该2000万元均属于该居民企业2010年取得的股息,就该股息被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间接负担的由境外子公司就其2008年、2009年度利润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均应按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该居民企业2010年应纳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计算抵免。(可参见例三中“c2公司税额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