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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6
【实施时间】 2010-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低碳发展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不断加快战略重组和开放发展,加速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大企业大集团迅速做强做大,带动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快速发展,为实现“两个加快”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2年,我省纳入培育范围的大企业大集团(以下简称“培育企业”)营业收入超800亿元的企业1-2户,新增500亿元的企业3户,新增100亿元的企业12户,新增50亿元的企业20户。
  
  二、推进培育企业快速扩张
  (三)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培育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省级有关部门论证核准后,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审批权限属省及省以下的具体投资项目,由企业按规划分步实施,报有关部门备案。培育企业可据已核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办理土地、环评、安全等相关手续。
  积极帮助培育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工业类项目扶持资金每年40%以上用于支持工业类培育企业项目建设,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亿元、20亿元及30亿元以上的年度重点工业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00万元、200万元及300万元。鼓励农产品加工培育企业发展标准化、规模化原料基地,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大中农产品专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等,给予倾斜支持。其他省级相关扶持资金也要予以积极支持。
  充分运用增值税转型等政策促进培育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等量淘汰”的落后产能指标优先投放培育企业技改项目。
  鼓励培育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培育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培育企业新开工项目,在建设期内应缴纳的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省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免收。
  (四)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
  对培育企业依托优势产品进行精深加工、拉长产业链的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项目扶持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引导培育企业进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将培育企业开发的战略性新兴产品优先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培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培育。省有关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培育企业新兴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倾斜。
  培育企业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品规划的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其新增增值税本地留成部分的50%增加安排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用于支持培育企业发展。
  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育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按照《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09年版)》(发改产业〔2009〕1926号),对培育企业列入目录的一般贸易项下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给予进口贴息支持。探索建立省级进口贴息专项资金,对培育企业以一般贸易进口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办法予以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五)支持培育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
  鼓励和引导民营培育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参与地方中小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对纳入培育企业名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设备、建设及改造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物流信息系统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培育企业加快建设与其主业配套的现代物流网络。
  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培育企业开展现代化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设。
  (六)推动培育企业战略联合和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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