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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90分-100分为优秀等次;80分-89.99分为良好等次;70分-79.99分为合格等次;69.9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机构
  
  成立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工作考核指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市考核办、市爱卫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宗教局、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警支队等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全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主任担任。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标准和细则;对各组实施检查考核,公布检查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实施奖惩;监督各组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城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辖区城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施考核过程中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市民群众代表参加。
  
  七、考核内容
  
  (一)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主要考核内容(满分100分)
  
  1.垃圾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1.1没有垃圾暴露和积存。
  
  1.2垃圾收储、清运容器、设备干净整洁、有序完好。
  
  1.3垃圾暂存容器垃圾不满溢,收集运输车辆苫盖良好,密闭运输、不抛洒、不遗漏、不拖挂,按指定线路行驶,按指定地点倾倒。
  
  1.4建筑垃圾、装潢垃圾不露天堆放,进行围挡、苫盖,不造成扬尘和污染。
  
  1.5废弃家电、沙发等大件垃圾有指定暂存点,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场。
  
  1.6市区内街道及公共场所没有暴露的石头、砖块、沙袋、废木料等。
  
  1.7市区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及立面没有垃圾及有碍观瞻的杂物。
  
  1.8主要交通干道、主要商业区、主要景区(含广场、公园、绿地等)、车站、机场等区域城市生活垃圾一日多清,其中城市主干道及主要商业区、车站等一日三清或三清以上,次干道一日两清,其它街道、居住区等日产日清。
  
  2.城中村、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2.1城中村
  
  2.1.1市容环卫管理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投入,制度健全。制定和完善城乡交错区绿色管理标准。城中村内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建、建设违法建筑和堆放有碍村容村貌的杂物等现象。
  
  2.1.2落实门前责任制,配备环卫专业管理和专业清扫、清运队伍,设置公厕、废物箱、垃圾收运站等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完善,道路硬化、平整,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日产日清,无堆积、暴露。
  
  2.1.3商业店铺门头招牌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商店名称标志和广告文字用语准确、规范,无不当名称,无错别字。
  
  2.1.4集贸市场统筹安排、定点经营、摊位整洁,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不落地,收摊前垃圾及时清理到指定地点,洗净油污、污迹。市场内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
  
  2.1.5建筑工地规范管理,设有围挡及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车辆整洁、干净,不得带泥污上路。
  
  2.2农村
  
  2.2.1有环境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农村绿色管理标准;村委会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有固定经费投入,有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队伍。
  
  2.2.2无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乱搭乱盖等违章建筑和有碍村容村貌堆放杂物现象,沿街无乱停乱放车辆。
  
  2.2.3村庄道路每日清扫保洁,道路两侧无乱堆垃圾粪便、柴草、煤堆、建筑材料等,无污水乱倒乱排和物品乱贴乱挂等现象。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排水沟清掏出来的污泥及时清运处理。
  
  2.2.4道路两侧排水口(沟)保持畅通,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2.2.5集贸市场内部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经营摊点、货物应摆放整齐、自备密闭容器收集垃圾;地面平整、洁净,无垃圾、积水,排水沟渠及时清理,保持畅通,及时清运垃圾,清除“四害”。市场内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
  
  3.社区和居民区卫生管理(每一项不达标扣0.5分)
  
  3.1社区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站(有机构、编制、经费),有专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队伍,按规定配有网格化管理人员。
  
  3.2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乱堆放物品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绿地及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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