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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管委关于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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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车载广告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使用反光材料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4.8广告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4.9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设置在适当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完好。
  
  4.10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标语、彩旗等广告按批准时间、地点设置。批准期满及时撤除。
  
  4.11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建筑物形象,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产生光污染、电磁污染,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现象。
  
  5.城市道路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5.1城市道路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槽、碎裂、涌包、翻浆以及沉陷等情况,及时修复。
  
  5.2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城市道路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
  
  5.4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加固和改造,保证正常使用,安全畅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5监督井盖管理产权单位补齐缺失井盖,以防止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5.6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宣传、咨询、募捐、商业促销等活动,按照批准时间、地点和规模进行。
  
  5.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
  
  6.城市照明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6.1城市照明满足城市需求,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灯具,景观灯合理控制使用时间。
  
  6.2新建照明功能设施原则上使用节能灯具、设备,对现有照明设施逐步进行节能改造。
  
  6.3城市照明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
  
  6.4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便于维护,满足使用功能和景观效果。
  
  6.5在执行《城市道路设施照明管理规定》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突出商业街区、城市广场等人流集中公共区域、标志性建(构)筑物及主要景点的景观照明。
  
  6.6城市照明设置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要求,有效避免光污染。
  
  7.园林绿化管理(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
  
  7.1城市绿化、美化符合城市规划,并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7.2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以树为主原则,合理配置符合太原市季相变化的绿化树种,不盲目引进外来植物。
  
  7.3城市绿化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及城市河流、湖泊绿化。
  
  7.4城市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整洁美观,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地皮空秃等现象。绿地中模纹花坛、模纹组字等完整、绚丽、鲜明,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整洁完好。
  
  7.5行道树定期修剪,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不妨碍车、人通行,不碰架空线,不悬挂彩灯、标语和广告。
  
  7.6古树名木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7.7不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不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不损害树木、采摘花果,不倾倒有害物质故意毁坏树木,不借树搭重、以树承重。
  
  7.8不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不将洒有融雪剂和工业用盐的积雪堆放于绿地和乔灌木中,不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8.其他方面(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主要考核省、市交办任务、专项整治、社情民意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执法管理组主要考核内容(满分100分)
  
  1.队伍管理(20分)
  
  1.1不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计,3天之内一日一人次扣责任单位2分;超过3天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20分。
  
  1.2正常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非因公不在岗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1分;集体开会、学习、讨论、活动等无故迟到、早退的,一人次扣责任单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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