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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发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搞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金融改革创新,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
  
  (二)主要任务。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以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为重点,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诚信社会环境和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建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制度,组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制定和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信用依法管理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和政策制度,在组织实施《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8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商务环境促进投资融资的意见》(津政发〔2008〕81号)等规定的同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社会征信管理等办法,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基本管理制度。
  
  (二)坚持信息依法保密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严格保守秘密信用信息。对国家秘密信用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以及其他属于保密的信用信息,应当严格依法管理,做好保密工作。除秘密访问信息职能部门之外,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不得公开、归集、征信和使用应依法保密的信用信息。
  
  (三)坚持信息依法公开原则。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以及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缴费、欠费等信用信息。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单位经权利人同意,可提供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赊销、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公开的风险提示等信息。 
  
  (四)坚持信息依法归集原则。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工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监、财政、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提供本部门管理服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及其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提供客户信用信息。以信息依法归集为基础,建设天津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坚持信用依法征信原则。政府依法公开的信息、法人和自然人的违法违纪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公开的信息以及征信企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信息,可以作为征信企业的信息来源。
  
  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发展信用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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