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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见和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发使用信用产品,推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一)建立行政管理服务信用资质评价制度。政府职能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组织政府采购、建筑市场和机电设备市场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公共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申请入围的基本条件或参考内容。政府职能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特许经营、资质认定、商标认定等社会管理服务领域,应使用企业法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报告,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考察认定评价指标。
  
  (二)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规章,建立国有企业(包括特定目的公司,下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作为国有企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金融产品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严格防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企业的市场信用风险。
  
  (三)建立企业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商务部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评价,企业要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环境保护、商业诚信、依法纳税等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四)建立债务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债务人(贷款申请人和贷款使用人)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初次申请贷款、正在使用贷款以及再次申请贷款时,使用债务人信用评价报告,及时提示和有效防范风险,依法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
  
  (五)建立公开发行金融产品风险监管制度。建立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制度。在金融产品发行之前、发行之后以及出现纠纷时,使用金融产品投资价值、风险分析和风险提示评价报告,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与价值判断能力,提升监管部门风险防范能力。
  
  (六)建立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推行行业制式合同,当事人依法建立契约,规范经济行为,优化商务环境,增强信用基础。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股权、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等)交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建立行业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制度,使用行业制式合同及其当事人信用评价报告,规范交投各方、中介机构、市场交易主体和交易所市场主体行为,提高成交率,增强流动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引导信用服务需求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支持科学治理、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持牌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产品,发挥专业优势,细分信用市场,强化营销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动员社会各界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引导信用服务需求,共建社会信用环境,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信用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发展壮大信用服务人才队伍。
  
  五、加强依法诚信教育,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科学治理、依法运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信用基础和道德基础。信用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无形资产,诚信增值,守信保值,失信减值。要充分认识信用的价值,高度重视并悉心管理自身的社会信用。支持信用评估评价业务发展,促进信用评价、信用保证和信用作价。搞好诚信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宣传信用文化,普及信用知识,提升诚信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指自然人,下同)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和管理,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判断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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