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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10]3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强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加强现有垃圾填埋场的维护、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是垃圾处理终端实现无害化的重要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维护、管理和续建工作,对于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垃圾填埋作业,不断改进填埋工艺,提高填埋水平,将其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积极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站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确保渗滤液排放达到国家以及“三创”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切实加强垃圾填埋场的现场管理,严防拾荒人员在作业时间内进场拾荒。
  
  (十二)加大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根据当前我市环卫作业工作的现状及实际需要,按照“三创”的考核指标要求,要在认真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加快垃圾转运站机械压缩式设备改造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于2010年内按要求完成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建设改造任务,确保达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的考核指标要求。
  
  (十三)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运输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运输环节造成的污染。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要根据处置场的分布、中转站的类别,科学、合理确定运输线路,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运输,尽可能不要穿越城市中心区和主干道。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到车容整洁、密闭运输,严禁出现垃圾沿途撒漏、滴漏等现象。要根据垃圾分类运输的需要,对车辆进行相应的改造。
  
  六、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进程
  
  (十四)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区各级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积极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抓紧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垃圾产生者付费、恶化环境者赔偿、回收利用者得利、政府扶持帮助”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探索环卫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引进和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从事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改变由政府统包统揽的传统模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多种经济手段,从税收、信贷、征地和用电等方面,对从事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扶持;从垃圾收集、分类、运输、加工、交易、回收等各个环节入手,全面推进垃圾处理产业的协调发展。于2010年试点选择一批具备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参与环卫公共服务,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服务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化经营的重要指标,不断提高环卫服务质量。
  
  (十五)积极探索垃圾处理多元化方式。随着城市生活垃圾成份和数量的变化,以及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单一的垃圾填埋处理方式已不能满足我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发展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卫生填埋为主,堆肥、焚烧发电、回收利用等多种处理形式相结合的垃圾处理模式。要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试点,采取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及运营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开发垃圾处理产业,改变现有填埋处理的单一模式,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七、强化各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10年起开始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区城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完善制度、强化措施,依法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及时征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收取的费用全额、专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含清扫)、清运、处置等工作,以及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维护等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十七)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执法力度,严格控制污染。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执法管理,严格禁止乱堆乱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各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的巡查监督,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十八)积极探索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保障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特别是资源化利用的工作,极具挖掘潜力。各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展思路,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法规及投资多元化的保障体系,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进一步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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