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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关于强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是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基础。根据《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执行力抢抓新机遇纵深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筑党发〔2010〕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从2010年起,按照试点推行、逐步推广的方式,在我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范围内逐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分类原则和标准 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六大类。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现状以及今后的实际需求,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在现阶段按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待相关设施建设、分类收集条件成熟后,再按照部颁标准细化实施。 (一)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 (二)不可回收垃圾:指除可回收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垃圾,如普通生活垃圾、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垃圾。 二、实施办法和步骤 根据我市实际,参照国内其他先进城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按照“广泛参与、统一规划、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将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工作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2010年1月-2010年3月底) 1.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及本方案,结合各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照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站选点建设标准,每个办事处选择1个社区作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试点名单由各区汇总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送市供销社,并动员、督促辖区内各中央在筑企事业单位、省级机关、高校、区级机关、其它社会团体、组织等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试点社区原则上为新建小区,小区应相对独立、封闭,物业管理条件较为成熟。各试点社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小区物管、保安值班力量,禁止拾荒者进入小区或单位内部捡拾垃圾。 2.由市城管局负责,于2010年3月15日前制定垃圾分类标准,确定垃圾分类收集桶、塑料袋的统一定型;于3月20日前配合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行政中心实施垃圾分类收集所需设施(垃圾桶、收集车、塑料袋)进行统计,提出资金预算报市政府;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设施设置及塑料袋配发工作。根据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制定检查、考核及奖励的相关办法和方案,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市城管局确定的垃圾分类标准及垃圾收集桶、袋颜色、型号,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购买、设置及塑料袋发放工作。 3.由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垃圾分类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宣传动员,将垃圾分类收集、减量化的知识纳入学生课外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市的统一标准、要求,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等工作。 4.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方案,下发通知,在全市市级机关中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动员,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等各项准备工作。 5.由市供销社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根据各区选择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社区情况,确定设立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站的试点社区,于2010年3月25日前完成回收站的定点、设置工作,做好对回收物品进行分类收集的各项准备工作。 6.由市、区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负责,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全面、广泛宣传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知识和要求。报纸、网络等定期刊发垃圾分类收集的有关知识;广播、电视等每天在不同时段滚动播出垃圾分类收集方面的公益广告,提倡市民对生活垃圾自觉进行分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不文明、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行为进行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