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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由各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提供的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发放宣传资料,按户送至居民家中,并利用社区公益栏、黑板报、开展主题宣教活动等方式,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以上工作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并由各牵头单位将实施计划、试点名单、准备情况等上报市政府) (二)试点推行阶段(2010年4月1日-2010年9月30日) 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各区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在选定的社区中试点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省、市、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中小学校等同步实施。 1.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通过制定社区公约、守则等形式,督促试点社区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对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导、督促、检查。 2.由市供销社、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其中,可回收垃圾由市供销社再生资源绿色回收站进行回收、运输、处理;不可回收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中转站,再运至处理场进行处置。垃圾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撒漏。 3.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中心负责,对由各区城管、环卫部门运送至填埋场的不可回收垃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效果。 (三)逐步推广阶段(2010年10月以后) 1.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区垃圾分类收集的范围,细化垃圾分类标准,提高分类质量,使公众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以及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稳步上升。逐步建立、形成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削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 目标为: 2010年底,公众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达到50%,参与率达到25%,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20%; 2011年底,公众知晓率达到80%,参与率达到50%,生活垃圾资源回收率达到25%; 2012年底,城区所有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公众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 2.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开展的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此基础上,各区办事处要不断扩大实施垃圾分类的社区或单位范围,提高垃圾分类质量;对垃圾收集设施、运输车辆等进行分类改造,确保垃圾收运工具、设施满足分类收集、运输的需要。 3.由市供销社负责,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根据各区推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社区绿色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力度,并设置分拣中心,确保满足分类收集工作的需要。 4.由市供销社、市城管局负责研究、探索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相关工作。适时开发垃圾分类收集塑料袋、玻璃及废旧金属等再生利用产业,逐步建立起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链”;试点选择一批具备较高管理水平的企业参与环卫公共服务,改变由政府统包统揽的传统模式;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措施,对从事垃圾处理和回收利用的生产、流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应用多种经济手段,从税收、信贷、征地和用电等方面,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和扶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揽、协调、指挥、推进。各区及市直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及部门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市、区两级财政要结合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认真做好资金安排,务必确保本级财政以及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有足够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改造。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部垃圾分类的宣传、推广以及分类设施的设置、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