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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消防法》,促进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消防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的事项、协调程序、时限和要求,不断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现就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安全条件审查要求;建立以政府网站等为依托的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消防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消防执法联动,共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治火灾隐患,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消防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监督有力的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二、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㈠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3.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5.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㈡市公安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全市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意见,推动全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
  
  3.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㈢市发改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
  
  2.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3.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4.将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的管理,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市级重点消防设施项目进行指导和论证。
  
  ㈣市工信委
  
  1.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严格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建设管理,督促企业确保消防安全设施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㈤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4.会同人保、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5.督促指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㈥市监察局
  
  1.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依法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㈦市民政局
  
  1.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督促各级民政部门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益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民政事业服务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和社区委员会做好城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4.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5.按规定做好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以及转业士官和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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