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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㈧市财政局
  
  1.研究制定全市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㈨市人保局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协调配置地方消防人员编制;
  
  2.协调做好消防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3.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就业教育、技工院校教育内容,加强职业培训对象的消防安全教育;
  
  4.对全市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6.依法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劳动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㈩市住建委、市规划局
  
  1.督促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风景园林等城镇建设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缺少消防规划或者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予批准;
  
  3.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
  
  4.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5.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中有关消防的地方标准;
  
  6.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对应当进行评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贯彻交通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督促交通从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监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除外)运输船舶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制度;
  
  3.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十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督促指导全市农林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3.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十三)市卫生局
  
  1.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将消防安全纳入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
  
  2.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3.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四 )市文新局、市广电局
  
  1.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市属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文化馆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演出活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4.严格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投入使用的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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