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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5.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十五)市国资委
  
  1.督促指导市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3.督促市属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
  
  (十六)市工商局
  
  1.依法办理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
  
  2.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3.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销售者进行查处。
  
  (十七)市质监局
  
  1.会同管理全市消防产品标准化工作。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2.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依法开展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生产、使用易燃易爆特种设备行为;
  
  4.负责对易燃易爆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对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通报,依法及时对生产者进行查处。
  
  (十八)市安监局
  
  1.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
  
  4.督促化工集中区编制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专门消防站;
  
  5.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6.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
  
  7.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源的协调工作。
  
  (十九)市旅游局
  
  1.督促指导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行业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并将消防安全纳入星级宾馆、饭店评定等考核范围;
  
  3.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二十)市人防办
  
  督促指导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人防自建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十一)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2.组织开展职工社团消防宣传教育;
  
  3.参与对工矿、商贸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综治办
  
  1.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创建和综合治理范围,并组织检查验收。
  
  2.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十三) 市铁路办
  
  1.负责铁路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对铁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3.加强铁路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对旅客携带物品和托运的行李以及铁路运输站段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4.检查指导铁路系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完善消防联席会议机制
  
  ㈠市消防联席会议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文新局、市广电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综治办、市总工会、市铁路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消防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市消防联席会议的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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