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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㈡市消防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㈢因工作需要调整变更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须报经联席会议主任同意;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成员时,应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㈣市消防联席会议职责主要有:
  
  1.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
  
  2.定期分析、通报全市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4.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提请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地区定期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㈤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加强与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㈥市消防联席会议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市消防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受市政府委托,消防联席会议或其办公室每年对全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4.消防联席会议文件由消防联席会议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建立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㈠建立消防行政许可前置审批协调机制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消防行政许可前置的审批项目,严格依法审批。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规定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内容。建设部门要将执行国家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纳入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年检、升级、增项的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通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条件审查的,教体、民政、卫生、金融监管、文化等部门不予批准。
  
  ㈡建立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建设、工商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确保消防安全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消防部门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通过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强制检验,或被撤销、暂停有关市场准入手续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经批准取得施工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公安消防部门。工商部门对登记设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消防产品经营维修企业、消防设施工程检测企业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中介服务企业的,及时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与公安消防部门相关信息的互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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