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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办字[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7-09
【实施时间】 2010-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接上页]

  ㈢建立消防违法行为通报移送机制
  
  各相关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定职责进行查处,或通报、移送有权部门进行查处。对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跨地区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案件,要向当地相关部门通报,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消防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的同时,通报工商部门。对娱乐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非娱乐性公众聚集场所,工商部门要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依法查处后通报文化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移送文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将消防违法行为纳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屡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消防设施施工企业弄虚作假、超范围承接工程、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抄告建设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其违法记录纳入企业资质许可、升级、年检等工作内容,并及时在市、省及全国建设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发布。
  
  ㈣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机制
  
  各级政府对重大火灾危险源、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城中村”、成片“三合一”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要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实行隐患交办督办制度,按规定实行挂牌整改;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办,明确整改责任、时限和要求,并加强指导督查;逾期未改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监督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整改。各级建设、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消防安全监管,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保监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加强对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调查、评估,通过实行不同标准的费率,促进投保单位消除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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