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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全省各市州要根据《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行政区划及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数量。原则上,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城市城区设置数量不超过4家,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城区不超过2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超过1家,有条件的县(市)可不设屠宰厂(场)。肉类加工企业从事屠宰活动,必须取得屠宰许可,并纳入设置规划管理。到2015年,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120家以内。鼓励在生猪主产县(市)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和在主销区发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业。 全省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也要按照《条例》、《纲要》及《设置办法》的要求严格把握,各市州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管理办法,在严格监管,严把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检疫条件的前提下审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对于城区附近、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城区、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二)提高定点屠宰率,保障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 当前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率整体不高是生猪定点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是我省实施《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猪肉供应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以上,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总量由2009年的823万头增加到2000万头以上。 (三)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规模化经营,实现品牌化效益 要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标准,关闭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的生猪屠宰产能淘汰30%以上,到2015年淘汰50%以上。要加快行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对符合定点屠宰设置规划,达到定点条件和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推动其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严格执行屠宰操作和同步检验等制度;要督促其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鼓励其采用能满足卫生和质量安全要求的先进工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乡镇设置的小型屠宰场点必须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符合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要鼓励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以多种方式兼并重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重点加大城市及其周边定点屠宰企业的整合力度,通过多种方式,促进集中合并。积极支持、引导撤并的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供应链管理体系。到2015年,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实际屠宰量100%达到规模(2万头)以上。在全省50个被农业部列入全国生猪优势区域(2008-2015年)的县市中,选择部分县市培育10家左右年屠宰量在50万头以上的大中型定点屠宰厂(场),培育5家左右年屠宰量在100万头以上的大型定点屠宰厂(场),力争培育1至2家跨国经营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 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自主品牌,实现全省品牌化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适度增长。要以品牌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再上新台阶,形成良好的品牌效益。要支持先进的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厂场挂钩”、订单生产以及建设生猪养殖基地等方式,扩大协议养殖或自养生猪规模;支持屠宰加工、肉类配送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创建鲜肉品牌,扩张品牌肉连锁销售网络。加强对代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代宰行为,引导代宰企业向自营和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要提倡科学消费,进一步优化猪肉产品结构 要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逐步改变喜食热鲜肉和白条肉的消费习惯,提倡食用冷鲜肉和小包装分割肉。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冷却间和分割车间,发展冷链流通,配备冷链物流设施,扩大冷鲜肉和分割肉生产规模。逐渐提升分割肉、冷鲜肉、低温制品的市场份额,提高综合利用率。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猪肉小包装销售占猪肉总销售量的15%,冷鲜肉市场份额占20%。到2015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大力发展肉品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逐步解决肉类产品同质化、经营粗放和低水平恶性竞争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