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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猪定点屠宰产业 在污染源、供水水源地、自来水取水口和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易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或场所不得设置屠宰企业。对新建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严格落实环保标准。加强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依法关闭或迁出位于饮用水源地、密集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带的企业。要求并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排污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倡导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屠宰生产方式,推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沼气工程,发展循环经济。 (六)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屠宰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屠宰加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踊跃参与“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部门间生猪产业链上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屠宰企业建设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企业实现“黑名单”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七)加强国内国际合作,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引导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广泛开展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借鉴成熟的国际标准和动物福利新理念,为我省屠宰加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条件。鼓励、支持我省先进屠宰加工企业获取肉品出口资格,发展出口业务,提升我省肉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标准和程序,按时完成审核换证任务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号)和《湖南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商秩序〔2010〕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通知规定的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逐一审核本地定点屠宰企业。对符合设置规划,达到条件和标准的,确定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符合设置规划但未达到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在确保卫生和质量安全前提下,应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整改期结束仍无法达标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关闭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及其他善后工作由各地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处理。对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按照《设置办法》中关于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规定进行审核清理。各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审核换证工作(不含责令整改的厂(场))要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快修订《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 省商务厅成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争取在2011年初提请省人大完成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颁发实施。省商务厅提请省人民政府尽快下发修订后的《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各市州商务局要总结现行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与实际工作中不相适应的地方,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有关修订意见。 (三)切实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工作 争取我省纳入全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充分发挥好中央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争取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监管技术平台,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形成对有问题肉品从零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追根溯源的能力。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政府财政申请专项配套资金,结合各自实际,支持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新建或改造污水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因优化布局关闭的屠宰企业予以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