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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
  
  1.省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省法院设立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三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职责:担负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换和部分指挥职能。具体包括建立和管理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持的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房管、车管、质监等部门的网络对接和信息交换渠道;建立信息收集反馈、决策研判、指令下达等要情反映和决策指挥机制;调配、指挥执行力量;对内对外信息报送、宣传等工作。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综合材料、全局宏观的调研指导、信息宣传、司法统计、会议、档案管理、局务管理;对中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等。负责办理边控、土地再续封、异地执行及重大执行方案审批事项;办理执行异议、请示案件等。
  
  执行一处职责:履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的调查和协调职能。具体包括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借助公安、电信等部门的技术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执行工作;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集中管理委托受托案件;负责协调、协助外地法院执行事项;涉及执行一处业务的调研指导。
  
  执行二处职责:履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的监督指导相关业务。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执行监督、复议、督促执行案件;处理执行信访;涉及执行二处业务的调研指导。
  
  2.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综合管理、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内设机构。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管理模式。各内设机构级别与院内设机构级别相同,以“处”、“科”、“室”、“庭”为名称,执行实施和审查机构保留“庭”的名称。
  
  执行实施机构负责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执行审查机构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案件,处理执行信访并负责执行案件申诉审查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和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分工与省法院两机构职责相同。
  
  3.探索建立执行申诉审查专门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申诉审查工作,各级法院要逐步建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审查机构,专门负责对执行信访申诉案件审查处理。
  
  (二)充实执行力量。为适应我省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全省法院应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规定的15%的要求配备执行人员。执行法官占执行人员比例应达到30%。要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学历层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应达到70%,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应达到80%。
  
  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干警总数比例未能达到15%的,可以适当增加执行辅助人员,协助执行法官完成案件执行任务,提高执行效率。
  
  (三)完善结对帮扶执行工作机制。落实《“结对帮扶”法院对口支援执行办案办法(试行)》(粤高法发〔2008〕27号),统一调度全省法院执行力量,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结对帮扶执行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法院党组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执行局长原则上应任命为党组成员。
  
  二、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五)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
  
  1.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按照“大指挥中心”总体思路,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发挥省法院对全省法院、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职能,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实现形式,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执行联动单位之间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的新工作机制。
  
  2.建立要情收集反馈、研判分析和决策指挥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实时监控掌握全省执行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及时调配指挥执行人力、物力、警力、车辆;确保及时有效指挥处理执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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