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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按照湘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备义务的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已报备内容可不再重复报备。 2.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后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事项时,应自发生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符合《gb/t 19581-2004 信息技术 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的统一数据接口。 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当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情况时,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 5.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报备资料的管理 1.在信息中心增设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资料,并统一录入《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5月全省推广上线)。在清查备案期间,该项工作由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配合,需在大厅值守;待备案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值守地点和方式。 2.税收管理员应负责检查、督促纳税人履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义务。清查备案工作开始之前,各地要组织基层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会计核算软件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负责指导纳税人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备资料;清查备案工作结束之后,税收管理员应通过查询《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掌握辖区内纳税人备案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未履行报备制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待备案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后,税收管理员应在每月5日之前,通过查询《湖南国税纳税人会计软件核算软件备案管理系统》,掌握辖区内纳税人备案登记情况,发现纳税人未履行报备制度的,应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税收管理员还应在日常管理中,深入企业,可使用便携式报备审核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组织开发),对纳税人报备的会计核算软件名称、软件类型、软件版本、系统功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与纳税人报备资料不符、不全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更改、完善报备资料。 3.资料归档。纳税人报备后,信息中心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报备资料传递到相关的税源管理部门。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类)、《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以及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方法等由税源管理部门按“一户式”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2)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等相关技术类报备资料由信息中心专人专柜,统一管理。 4.加强对备案资料的保密管理。所有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均为涉密资料,遵循“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总体原则。 (1)严禁擅自将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资料挪作他用,或是转借(让)给工作无关人员。 (2)对备案资料的查阅需经保管科室负责人授权,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标明查阅内容。 三、相关要求 (一)各地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看待本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清醒认识本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精力,确保本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各地要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信息中心、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要做好有关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宣传、辅导。以市州为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本项工作中各类宣传资料(致纳税人的一封信)、表证单书的印制、发放。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各阶段工作要求可参见《湖南省国税系统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及分析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凡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必须告知纳税人按照要求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按要求申报备案或虚假申报备案的纳税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整个清理工作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