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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使用类)。 (3)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对于通用型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和授权license;对于软件安装程序中设置安装口令的,纳税人应随同安装程序提供安装口令;对于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会计核算软件,要求纳税人提供软件安装程序的刻录复制盘;对于纳税人定制或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在提交软件安装程序的同时,还应提交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时,应由纳税人与开发商、经销商联系取得资料。 2.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 除了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报备资料及内容要求报送本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开发、销售类),并随同提交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安装程序、使用说明书、数据字典、开发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税务部门指定的相关资料。 (2)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报送《会计核算软件销售企业客户资料单》。 3.纳税人无法按期呈报上述备案资料时,应填写《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延误说明单》,详细说明无法报备资料的名称、原因和相关改进措施,并随同其他报备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本通知中所指会计核算软件包括财务管理软件和经营管理软件,其中,财务核算软件主要是专门用于财务核算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经营管理软件主要是用于记录、核算、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如:进销存系统、erp系统、mis系统、收银类软件系统(含税控和非税控类)。 四、报备时限 1.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未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前已按照湘国税函〔2009〕82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报备义务的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后,已报备内容可不再重复报备。 2.对于本通知发放日之后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当会计核算软件发生升级、改版、变更等事项时,应自发生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当其开发、销售的会计核算软件首次卖出或发生改版、升级、变更等情况时,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将上月会计核算软件的相关资料,作为当月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事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报送上月销售的客户详细资料。 5.从事开发、销售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在做好日常报备的同时,还应履行临时报备义务,并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报备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相关资料需经信息中心会计核算软件报备岗(设于办税大厅)审核。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报备情况将纳入纳税信誉评定范围,并对不按要求申报备案或虚假申报备案的纳税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о一о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