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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监督指导 市级监督指导每年进行2次,覆盖全部项目县(市)区。监督指导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管理情况;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人员培训进修和启动宣传的效果;设备的使用情况;项目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场指导和专题讲座以及群众对项目的反映和评价。各项目县(市)区每年要完成四次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降消项目”办公室。 (二)经费及设备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 县(市)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不得挪作他用。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 3、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心乡卫生院管理和使用,设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完好状态。 六、工作进度 (一)2010年1-3月(项目前期准备)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2、编制健康教育宣传教材以及督导手册; 3、下发市项目实施方案。 (二)2010年4-10月(项目全面实施) 1、召开市项目启动培训会议; 2、选派专家驻县蹲点及县级助产技术人员的临床进修,完成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的人员培训;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社会动员; 4、完成县(市)区各级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2010年11-12月(项目监督评估) 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终期督导评估。总结项目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附件2: 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全国开展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我市国家监测点现有4个县(市)区,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我市按国家要求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目前,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 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 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 一、项目目标 (一)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国家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市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数据库的网络传输达到100%。 (三)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1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四)下发规范、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指南,在各级推广应用,要求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国家监测点有4个县(市)区 ,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对县、乡、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今年培训重点监督指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开展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2、加强人群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市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市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