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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各级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于项目终了后向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年终总结。市卫生局、财政局于项目终了后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年终总结。 六、项目工作具体要求 (一)资料的搜集和上报 1、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搜集“三网”监测报表信息。村级每月报乡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季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县、市每季对报表进行逐级审核和上报。同时逐级对辖区内通过网络直报上报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库数据进行审核、上报。 2、继续做好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工作。乡、村两级均要配备监测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死亡的育龄妇女进行入户调查,筛查孕产妇死亡,填报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进行调查,掌握其生存状况,负责搜集和上报孕情、活产、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死胎死产信息。 (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现场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市、县两级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孕产妇死亡相关资料。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县级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 (三)孕产妇死亡监控 严格执行《吉林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告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市妇幼保健所对全施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监控,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进行调研,查找高发原因,提出干预措施,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及时进行干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信息和依据。 (四)评审 市、县两级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进行评审。各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包括在辖区内居住和在本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含外地转诊和来就诊到本地辖区内的医院死亡者)。 县级组织专家组对本县发生的孕产妇死亡和监测点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孕产妇死亡随时发生,随时评审;5岁以下儿童死亡每半年评审一次。 市级组织市级专家组对在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及监测点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评审,每半年评审1次。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落实专人责任。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市、县、乡三级每年对“三网”监测工作要进行严格的质控督导。 1、市级质控督导工作 2010年度市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2次。 (1)2010年4-5月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区2010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半年质控督导。 (2)2010年11月完成对辖区内县(市)区2010年度(“3+1”模式)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全年质控督导。 2、县级质控督导工作 2010年度县级完成质控督导工作4次。每季质控1次。深入乡、村两级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对“三网”监测工作进行质控督导。 3、乡级质控工作 每季进行1次自查工作。 4、质控范围按《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吉林省妇幼卫生监测质控方案》。 (六)质控内容 依据国家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手册》和本市下发的《妇幼卫生信息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1、核查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1)基本设备配备:查是否按要求配备用于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计算机和开通宽带网。 (2)人员配备情况:查县、乡两级是否按要求配有专人负责“三网”监测工作。 (3)培训工作情况:查市县、乡两级是否对基层人员进行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业务培训(查培训档案),考核信息管理人员对监测指标理解是否正确,了解培训效果。 (4)检查妇幼卫生监测资料分析利用与反馈情况:查是否对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基层反馈。 (5)查各级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反馈情况: 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否按要求对死亡信息进行逐级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