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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市、县、乡、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新监测点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对所有的新监测点进行全部的查漏工作,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培训质量、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诊断质量、漏报情况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提高对整个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市卫生局成立项目办,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2、县(市)区两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安排 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用于市、县、乡、村各级在完成以上“三网”监测工作中。如人员培训、质控人员的交通、住宿和补助、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现场调研、资料搜集、上报和评审等。各县(市)区卫生局及项目办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要求,并按规定开展工作。资金由项目办统一管理,设立项目专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独立核算,按时做出财务预算和决算。 1、国家下发的“三网”经费使用原则: (1)培训经费:市、县、乡级培训经费用于各级人员到上级业务机构参加培训的补助,村级培训经费用于乡级对村级人员培训时给村级人员的补助。 (2)教材和监测表卡印刷经费:省级统一印制并下发。 (3)监测补助经费:用于孕产妇死亡评审、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出生缺陷诊断、各级监测人员培训和市、县两级监测人员对本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进行现场和入户调查支出的经费、年度总结表彰经费以及与“三网”监测有关的工作支出。 (4)质量控制经费:a、市、县、乡三级质量控制经费用于市、县、乡三级质控工作支出(包括交通费、监测人员补助费等);b、村级质量控制经费用于乡、村两级人员开展入户调查死亡育龄妇女(筛查孕产妇死亡)、入户追踪5岁以下儿童生存状况、提供孕情和活产、死胎、死产信息报告等监测工作(可根据去年工作量和本年度各乡经费情况,计算出入户和报告1例监测信息,给监测人员补助的金额,对监测人员给予补助);用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报告补助费及助产机构填报出生缺陷报告卡补助费(由省妇幼保健院根据资料上报情况按规定发放。详见具体规定)。各级监测人员督导质控补助标准:市(州)100元/天,县(市)区级60元/天。 (5)数据网络报告经费:用于交纳宽带网网费和购置用于“三网”监测直报计算机、打印机及防病毒软件等补助。 (6)监测表卡邮寄费:用于邮寄上报监测表卡。 2、省妇幼保健院负责下发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信息报告费,具体细则如下: (1)孕产妇死亡监测 完成1份完整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10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20元)、病历复印等支出费)。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完成1份完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给县级监测经费40元(包括信息报告(给第一报告人10元)、病历复印等支出费)。 (3)出生缺陷监测 监测医院填报1例完整出生缺陷卡,给监测医院填卡医生监测经费10元。 省妇幼保健院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各县(市)区第一报告人明细表和报表质量,每半年将监测信息报告费拨至各市州,各市州负责将经费转拨至本辖区内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经费发至监测医院、乡(镇、街)卫生院和第一信息报告人。 各县(市)区要上报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第一报告人一览表(姓名、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报告的死亡本人姓名(或父母)、现住址、死亡地点),便于各级抽查经费落实情况。 3、奖励经费 年度按省级统一下发的“三网”监测考核量化标准对各市州进行考核,省厅将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项目执行时间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不允许1人负责多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