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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固政办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固原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单位有效地防范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地采取有效措施,有条不紊地组织各种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的概念和等级划分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地质灾害主要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所称的“地质灾害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经发生后的灾害情况,“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特征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情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
  
  (一)组织指挥领导机构
  
  为了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保证决策的统一性和行动的协调性,成立“固原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雅杭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凤贤 市政府副秘书长
  
  石 新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陈彦杰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世杰 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蒲怀礼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 莲 市民政局局长
  
  开永安 市财政局局长
  
  呼延俊杰  市交通局局长
  
  海青银  市水务局局长
  
  童全成  市卫生局局长
  
  乔守俊  市地震局局长
  
  彭建宁  市供电局局长
  
  王 忠  市电信局局长
  
  马吉福  市广电局局长
  
  胡建忠  市气象局局长
  
  王玉河  固原军分区副司令员
  
  曹广安  市国土局纪检组长
  
  杨 勇  市安监局局长
  
  叶宏伟  原州区政府副区长
  
  陈宇青  西吉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房正纶  隆德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马正学  泾源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耀峰  彭阳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固原市国土资源局,石新兼办公室主任,马吉福、曹广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电话2032574),具体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相应成立县(区)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县、乡各级政府的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职责
  
  为了完善地质灾害应急责任机制,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急措施得力,责任人员落实、资金及时到位。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模和等级不同,参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我市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地质灾害应急和防治工作中具有如下职责:
  
  1.市级
  
  (1)若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需治理的,组织及时予以治理。
  
  (2)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作好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
  
  (3)检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治理。
  
  2. 县(区)级 
  
  (1)若突发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区)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确需治理的,及时组织予以治理
  
  (2)对突发性各类地质灾害按“灾情速报制度”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和治理工作。
  
  (3)对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各项监测预防和临灾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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