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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人数分别达到和超过12.53万人、18.18万人和241.69万人,参保率均提高到并保持在90%以上。(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努力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2009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2010年,全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农村五保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等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由市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口委[局]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比例,2011年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60%和60%以上。扩大门诊统筹试点范围,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2010年,7县区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市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大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市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市县区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市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市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市县区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