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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探索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8、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9、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10、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由市县区卫生局、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1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1)公立医院基本建设;(2)大型设备购置;(3)重点学科发展;(4)公共卫生人员工资;(5)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6)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由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完善医药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成本监督审查制度,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由市县区发改委[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三)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主要功能。(由市县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编办负责实施) 2、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产权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由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鼓励扶持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实施) 4、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强化服务准入和监督管理。(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2009年9月-2010年3月,制定在校大学生、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医保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出台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意见,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同基本医保制度衔接的相关方案。落实方案中的各项措施。 2、2010年4月-12月,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全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不断提高基本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市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及具体办法。 3、2011年,完善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改进医疗保障服务。 (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