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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市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从2009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市县区委宣传部、市县区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从2009年开始增加开展以下项目:(由市县区卫生局、人口委[局]负责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 (2)为全市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鼠防机构、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建成市级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加强市级及7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由市县区发改委[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逐步为乡镇卫生院配备急救车辆和设备。(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向各县区逐步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由市县区人口委[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由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2、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口委[局]负责实施) 3、逐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2009-2010年按人均15元,2011年按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适时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确定)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和功能定位。(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明确院长选拔任用和岗位规范,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5、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做好疾病谱排序和疾病监测与分析,建立疾病预警机制,加强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实施免疫规划等9项任务,有效预防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6、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