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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定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定政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定西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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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 2009年公开招聘65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经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县区卫生、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市医院对口帮扶2个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为每个县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经自愿申请、公开招考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县区发改委[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城乡个体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由市县区发改委[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中医科、中药房、煎药机,必须配备中医药工作人员开展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开展面向社区家庭的中医药健康知识宣传咨询,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市县区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负责实施)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在全市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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