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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接上页]
(4)限制开采区(24个):融水九毛-六秀锡矿、资源牛塘界钨矿、隆安都结锑矿、崇左六汤稀土矿、钟山花山稀土矿、宜州龙头锰矿、全州小洞-两河锰矿、平乐二塘-银山锰矿、贺州芳林锰矿、钦州华荣锰矿、来宾凤凰-思荣锰矿、武鸣板苏-敢双锰矿、宜山煤田、罗城煤田、合山煤田、环江茂兰煤田、上思七门煤田、扶绥煤田、上林马鞍山-镇圩滑石矿、桂平北市萤石矿、资源双滑江萤石矿、三江板必重晶石矿、上林大丰钒矿、合浦官井钛铁矿。
  2. 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各市、县级重点整合区应包括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不合理的砂石、粘土矿区也应作为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五、工作安排
  (一)整合工作实施单元划分
  按照市(含市本级城区、跨县整合区)、县(县级行政区内除跨县整合区之外的区域)两级对整合工作单元进行划分。全区共确定89个整合工作实施单元(14个市、75个县)。每个单元按照所管辖的范围,分别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谁编制,谁实施”的原则,依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
  (二)整合工作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的县级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审批的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推进市本级城区及跨县整合区的整合工作,并负责对所辖县的整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
  (三)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将县级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将市级和县级整合实施方案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论证,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修改意见对整合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级人民政府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市为单位审核批复整合实施方案。
  (四)进度安排
  1. 方案编制与审批阶段:2010年1月1日至4月31日
  (1)2010年3月5日前,完成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并于3月31日前将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2010年4月20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上报。
  (3)2010年4月31日前,完成市、县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批。
  2. 方案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开展2010年的整合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在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对本辖区整合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2010年11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的自查报告内容除了市本级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外,还要包括本市所辖县(市)整合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
  3.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
  各市人民政府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整合工作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各地要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2011年一季度对我区整合工作进行检查的准备工作。
  4. 整合工作常态化管理阶段:2011年至2015年
  对列入2011-2015年整合目标的整合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整合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以每年为一个阶段,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实现整合工作常态化。要通过整合工作,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推进我区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政策措施
  (一)坚决停止和关闭不符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
  各地要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列入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具备整合条件的,纳入本次整合工作范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和关闭,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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