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接上页]
(二)明确整合目标,逐级签订责任状。
  各地要明确整合重点矿区和2010年整合目标,研究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
  为确保2010年整合工作目标顺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层层签订2010年度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目标责任状,进一步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将整合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市、县,暂停该市、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办理。
  (三)规范审批程序,提高矿政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应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四)完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推进矿业权出让分区管理。建立健全矿业权投放和调控机制,合理设置矿业权。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矿业权年检制度,加强批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完善社会监督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构建综合监管平台。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巩固整合成果,促进我区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矿产资源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