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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4
【实施时间】 2010-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6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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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整合模式,合理确定整合主体。
  各地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元投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尤其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公开出让矿业权。各地应充分鼓励优势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严格探矿权转采矿权管理,一个矿区只设一个主体。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探矿权人凭探矿权申请勘查区域采矿权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勘查区域的勘查工作并达到申办采矿权的条件;探矿权转采矿权后原则上要注销原探矿权,但特殊矿种、复杂类型矿床经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的,可以在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原探矿权勘查区域按规定延续或保留探矿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列入整合范围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必须严格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整合,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
  (四)暂停办理部分矿业权登记相关手续。
  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9日止,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投入的勘查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和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配套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需要外,全区暂停受理探矿权新立、分立和变更扩大范围申请。在整合矿区整合工作完成以前,暂停在整合矿区范围内新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暂停办理列为整合对象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延续和保留手续。对拒不参与或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延续、变更手续,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
  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铝土矿、稀土等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规定的矿种以及自治区统筹整装勘查开采区以外,空白地(包括矿业权已灭失的区域)原则上全部要采取市场化运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提高配置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大。各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要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的要求,委托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进行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写,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整合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整合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和用量严格把关核定,并负责维护整合矿区的社会治安;监察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违规违法审批矿业权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做好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源整合方面的一些利益关系进行处置;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势矿产管理工作,按职能参与审查铝土矿、黄金、铅、锌、钨、锡、锑等矿种重要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拟设立企业的核准登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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