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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9]2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08〕27号)进行了修改,并同时撤销贺政办发〔2008〕27号。修改后的《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坚持低筹资标准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需要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全体居民病有所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整体推进。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成年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非从业的城镇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岁以下本市非农业户籍的非从业城镇成年居民;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居民。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未成年居民:本市城镇在校在册的大学生、中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小学生、在本市城镇幼儿园注册儿童;本市非农业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本市非农业户口的18周岁以下在外地小学、初中、高中及特殊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五条 在异地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六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予适当补助。
  (一)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普通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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