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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办发[2009]2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接上页]
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0元,低于普通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地方财政补助2元。
  3.属于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元,地方财政补助22元。
  4.在校大学生个人按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二)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普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30元。
  2.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70元,低于普通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15元。
  3.属于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成年居民,以及低保对象中重度残疾的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政府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地方财政补助85元。
  (三)政府补助标准
  1.普惠性的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对医保筹资标准为:2009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2010年起,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2.对特殊性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按本条第一、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3.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八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出现收不抵支的,使用历年结余基金后仍有缺口的部分,由市、县(区、管理区)财政分级负担。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筹资办法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参保及缴费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参保及缴费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办理手续,按属地管理参保。
  
  第十二条 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年居民和不在校参保的未成年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二)在校学生参保,按学籍管理由学校统一负责,并每人交一张一寸彩色照片等资料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三)成年居民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中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等困难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认证资料。
  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认证,重度残疾对象由户口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认证。
  对于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需到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报告,由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在30天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或变动手续。
  在统筹地区内转移的,只转参保居民的门诊帐户资金和保险关系;转统筹地区外的,终止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参保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缴费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校参保的人员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实行当期缴费,当期享受待遇。
  (二)个人缴费: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规定的银行网点,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年度交缴,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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