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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字号】 内教外函[2009]3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5、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根据所申请奖学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重点选派领域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含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来自高等院校的申请人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雅思/托福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或外方院校/导师出具的外语合格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时应为就读高校/科研机构的全日制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7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需提交国外院校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推选单位出具的外语考试(核)证明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申请人如无法在规定毕业时间内完成留学计划,需推选单位单独出具同意推迟答辩、毕业的书面证明。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8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复印件。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10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7年3月20日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0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5年3月20日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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