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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设工会、委(局)工会,各县(市)建设系统各局工会,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工会,企事业单位(集团)工会: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吉林省企业家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以吉人社联字〔2009〕69号文,印发了《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贯彻落实。 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做好集体合同的签订,并认真履行和兑现其条款。各市州建设工会、委(局)工会要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行政区域和产业或系统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建设系统的和谐稳定。 附件:《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选派代表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和集体协商的方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中劳动报酬、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与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产业或系统内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订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至少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入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入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其它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