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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导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及时改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继续履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