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管理实现预算过程控制。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取,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种控制标准(如材料定额、办公用品标准、劳保用品标准、差旅费标准等)和控制程序(如限额领料程序、预算外审批程序等)以加强对成本、费用和资金的过程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分析及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分析并报告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应督促各预算执行单位及时分析检查,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形成预算差异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预算执行单位逐级提出的预算差异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报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予以确认,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全面预算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企业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一般不予调整。企业在预算执行中由于产业环境和市场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经批准后可以调整预算。一般每年只调整一次预算。 第三十三条 预算调整应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述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企业预算管理办公室应对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预算方案进行审查,若预算方案不影响本企业总预算,可以报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预算方案对本企业总预算有较大影响,需要报上一级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实现最优化;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三十六条 市管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应于每年8月底前,对所属企业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经审议批准。 市管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全面预算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算审计,纠正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于2月底前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的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期间考核。期间考核可按企业实际情况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考核。企业全面预算考核是预算单位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当与预算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依据。 市国资委将结合年度财务审计,对市管企业财务预算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九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条 预算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定额、价格、计量、程序、标准等工作。 (一)定额工作包括对成品及零部件材料消耗定额、动能定额、工时定额、费用定额等的制定和管理。 (二)价格工作包括对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内部转移结算价格等的制定和管理。 (三)计量工作包括对内、外部各类物料的转移、物耗、能耗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计量。 (四)程序工作包括对销货及收款环节、采购及付款环节、生产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关联交易环节、担保与融资环节、投资环节、研发环节等的控制和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