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疾控函[2010]414号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摸底登记应在接种开始前1周内完成,市、县级督导人员要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地方重新开展摸底登记工作。根据摸底登记的儿童数,计算疫苗用量,合理安排接种时间。
  (三)接种前的准备工作
  1.做好麻疹疫苗和注射器供应管理工作。各级疾控中心要在摸清应种儿童数量之后,确定疫苗和注射器需要量,并按冷链要求逐级做好疫苗和注射器的储存、运输、分发工作,保证疫苗和注射器的供应。疫苗储存和冷链运送过程应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疫苗应保持在2-8℃的环境中,注射器应保持在相对干燥的环境下,避免接触消毒物品。
  本次强化免疫所用疫苗为麻疹减毒活疫苗、麻腮二联疫苗。
  2.做好接种时间安排。预防接种要严格掌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及缓种原则,强化免疫接种与最后1剂注射的减毒活疫苗间隔应在1 个月以上。对于暂缓接种的儿童,应在本次强化免疫活动后的条件适宜时机及时予以补种。
  3.选好接种点,实施定点集中式接种,同时辅以巡回、入户接种。设置接种点数量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条件、人口密度、摸底情况等综合考虑。接种点应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幼儿园可在医务室、办公室等地设立临时接种点)。房间应宽敞、明亮、卫生、整洁,准备好工作台、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置药品及药械、以及接待儿童、家长用的座凳等物品。
  接种点要有醒目的标记,张贴强化免疫宣传画和横幅,每个接种点应合理安排接种儿童数量,防止发生因待种儿童太多、等待时间太久而造成混乱局面或因缺乏耐心而放弃接种的情况。
  4.接种点人员的配备。每个接种点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现场接种工作,并根据负责接种对象的多少适当调整人员数量。包括:现场组织员负责应种儿童的通知、接待及接种现场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在现场向儿童家长进行有关强化免疫和免疫规划内容的宣传。现场记录员由乡村医生和地段或单位医院防保科医生担任,负责询问儿童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对可疑发热儿童测量体温,对有禁忌症儿童,记录禁忌症的种类,并将记录有禁忌症的处方交由儿童家长保存,作为快速评估时不计入应种儿童数的凭证;对应种儿童进行核实和登记;对已接种儿童进行标记;每天统计汇总上报接种情况;接种工作完成后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现场接种员由县、乡级医护人员担任。以村为单位接种的,由有资质的乡村医生担任。负责对应种儿童进行接种,并于接种前再次询问儿童禁忌症情况。所有接种人员必须是由有预防接种资质的人员担任。
  5.设立巡回搜索组。在农村或社区,根据人口数量设置巡回搜索组,在强化免疫集中接种后期分片包干负责搜索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并通知儿童到指定接种点接种。在市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乡结合部,都要设立巡回搜索组,反复巡回搜索未接种适龄儿童,通知到指定接种点接种。对于特殊地区无法到定点接种点接种的目标儿童,可辅以入户的方式开展接种。
  (四)接种现场工作
  1.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完成后在接种证中的“接种记录”和接种卡的空白处填写本次强化免疫接种疫苗种类、批号、生产厂家、接种日期等。
  2.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麻疹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对可疑发热儿童应测量体温。
  3.严格安全注射措施。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在接种中、接种后严格执行安全注射。达到“三个安全”。(1)对受种者安全、使用安全的注射器材。接种者在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具,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2)对实施接种者安全,操作过程中避免刺伤,使用后不得再将针头盖盖上;正确处理使用过的注射器材。(3)在接种后应对使用过的注射器根据《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集中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理,如焚烧、深埋、消毒后毁型等方式。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处理记录。
  4.接种时注意事项
  (1)所有接种对象均应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0.5ml已稀释的麻疹疫苗。
  (2)冻干麻疹疫苗使用前按瓶签所示用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待完全溶解后使用。冻干麻疹疫苗加水溶解后呈橘红色透明液体,如发现有颜色变紫、变黄(变紫是安瓿有微细裂纹、变黄有杂菌生长),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溶解不好,超过效期等情况,均不可使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